山东省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原则
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三级以上医院输血科按一级业务科室管理。
第三条 职责任务
输血科(血库)在业务院长和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卫生行业标准,除自身储血、自体输血业务外,不得自采自供血液,不得分离血液成分;
(二) 负责监督、指导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执行;
(三) 负责本单位用血计划申报、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四) 开展鉴定血型、交叉配血、筛选抗体及输血相关的血清实验项目;
(五) 负责对受血者用血前的检测及监督管理;
(六) 配合临床开展输血治疗,指导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节约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和进行技术指导,承担输血医学的教学、科研任务,逐步实现与供血机构的信息化网络管理;
(七) 及时向采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八) 负责本院输血信息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九) 做好本院无偿献血、互助献血、病人用血宣传工作。
第四条 房屋设施
(一) 房屋位置应远离污染源,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电气供应充足的地点,并具备畅通的通讯设施;
(二) 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m2,二级甲等医院不低于70m2,三级乙等医院不低于100m2,三级甲等医院不低于150m2,功能区分为配血室、实验室、储血室、治疗室、洗涤消毒室和其他用房;
(三) 房屋的结构布局应适应技术操作和满足卫生要求,储血区域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
第五条 人员配备
(一) 人员配备应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3人以上;二级甲等和三级乙等医院5人以上;三级甲等医院7人以上;
(二) 人员任职要求
1、 输血科(血库)人员须由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国家认定的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输血科(血库)的在岗人员均应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输血科(血库)主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临床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临床医师或医疗技术专业人员。
3、 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输血科(血库)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仪器设备
(一) 储血专用冰箱、低温冰柜、试剂和标本专用冰箱、循环式水浴恒温箱、配血用台式离心机、血小板保存箱(需要时)、专用运血箱、普通光学显微镜、温度计、移液器、备用电源、空调、直拨电话、传真机、电脑等仪器设备;
(二)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贵重仪器应有使用记录。
第七条 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规程
(一) 人员培训和技术考核制度;
(二) 检验记录和核对制度;
(三) 血液保存、发放、输注和报废制度;
(四) 输血前病人血液标本采集、送检和接收登记制度;
(五) 输血后血袋回收登记制度;
(六) 输血后感染的追踪处理和登记报告制度;
(七) 试剂的认购、入库和领用制度;
(八) 消毒管理及污物处理制度,预防和控制经血液传播疾病制度;
(九) 仪器设备认购、验收、使用、管理、保养维修和报废制度;计量管理制度;
(十) 受血者输血前检查制度;
(十一)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及回报制度;
(十二) 交接班工作制度;
(十三) 临床输血审批制度;
(十四) 血液入出库检查规程;
(十五) 临床输血检测操作规程;
(十六) 试剂配制操作规程;
(十七) 仪器使用操作规程;
(十八) 输血科(血库)主任岗位职责;
(十九) 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八条 管理要求
(一) 进入医疗机构的血液,其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原料血浆。
(二) 使用的试剂和一次性用品必须资质齐全有效。
(三 建立健全各项用血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四) 工作人员的学历、知识和健康状况符合任职要求。
(五) 储血区域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每月有检测记录。
(六) 设备应能满足业务需要,储血冰箱不得储存血液以外的其他物品。每日监测4次温度,记录齐全。
(七) 血液出入库记录和交叉配血等检测记录齐全。
(八) 血型检查时,必须同时做ABO正反血型鉴定和RhD定型。
(九) 交叉配血时不得单独使用盐水介质法。
(十) 应认真执行用血申请审批及知情同意等规定,并严格进行患者输血前检查。
(十一) 严格执行输血前的核查核对工作。
(十二) 对输血反应应及时追踪,查明原因并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
(十三) 血液标本、输血后血袋等医疗废物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九条 本标准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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